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47號
原 告 沈瑞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朱雅娟 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肆萬壹仟貳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