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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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6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景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