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3日訊問後,被告雖坦認有刺 陳錫成 之行為,但辯稱係正當防衛云云。但本院認被告犯殺人罪嫌,有證人甲○○之證詞、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臺北市消防局救護紀錄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急診病歷、死亡通知單、案發現場照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筆錄、法醫驗斷書及法醫研究所鑑定書等在卷可證,被告犯殺人罪嫌重大,其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事由,且被告所犯係殺人之重罪,顯有羈押以遂行審判及執行之必要,而於同日羈押被告。
二、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應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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