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31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反傾銷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二號
原告合一紙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己○○被告財政部代表人乙○部訴訟代理人戊○○
王舉正 聲請人即
參加人經濟部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闕光威 右聲請人對於原告與被告間反傾銷稅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經濟部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此觀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進行課徵反傾銷稅原因有無消滅或變更之調查,被告係受理申請、調查及認定傾銷有無消滅或變更、及審議是否停止或變更課徵;聲請人則執掌產業危害有無消滅或變更之調查認定。
因此被告受理原告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後,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以台財關字第○九一○五五○四三○號公告對課徵原因有無消滅或變更進行調查,並移請聲請人交由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貿委會)進行產業損害調查,貿委會即依法作成產業危害有無消滅或變更之調查及認定。聲請人爰將前開產業損害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被告,被告並為「無充分證據顯示涉案廠商已無傾銷情事」之認定,決議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二)原告起訴狀所陳關於貿委會之產業損害調查認定部份,顯有謬誤概述之處,故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參加本件訴訟,俾確定調查認定之妥適性。
三、查原告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平衡稅或反傾銷稅公告課徵後,財政部得依職權或依原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於課徵滿一年後提出之具體事證,提交委員會審議是否進行課徵原因有無消滅或變更之調查」之規定,向被告主張課徵原因已消滅,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被告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以台財關字第○九一○五五○四三○號公告對課徵原因有無消滅或變更進行調查,並移請聲請人交由貿委會)進行產業損害調查,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四月二日以經調字第○九二○二六○四八○○號函將貿委會認定「……本案產業損害調查結果,無積極證據證明課徵原因業已消滅或變更」之結果通知被告,被告併同其傾銷認定之結果,於九十二年五月六日以台財關字第○九二○五○二二一七號公告繼續對日本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並以台財關字第○九二○五五○三二八號以相同之意旨函送原告,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準備程序,由原告及被告陳述意見,本院認聲請人有輔助被告之必要,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應准許聲請人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林育如法官侯東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