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桃簡字第19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桃簡字第19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九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九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竟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六月間,在桃園縣○○鄉○○路四十四之五號,以未經設立登記之三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連續向信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頡公司)購買布料多次。嗣因甲○○遲未支付價金,經信頡公司託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查詢,始悉上情。
二、證據:1、告訴人信頡公司之指述。2、被告甲○○在偵查中自白。3、被告名片一張。4、告訴人出貨單八十一張。5、經濟部公司名稱查詢一紙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前段、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世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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