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五二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五二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明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蘇靜怡~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一│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八○─NX─0000000─七││壹│玖佰陸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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