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九號
聲請人即原告雲林縣斗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即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伍佰伍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第一審送達郵資超過新台幣(下同)四百四十八元部分,應予核減外。其餘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洪秀虹~F0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零二元│含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十五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四百四十八元│(已退252元)│├─────────────┼────────────┼──────────┤│本件程序費用(送達郵費)│一百零二元││├─────────────┼────────────┼──────────┤│合計│一萬零五百五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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