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李麗萍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李子英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李麗萍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