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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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三人地上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確認第三人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