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315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1弄7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返還借貸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其借款債務,而經核依卷附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約第二十四條所載,雙方已就涉及該契約書而訴訟時,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予以尊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柏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