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被告甲○○原名 詹美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上列被告因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