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291號聲請人 陳美瓊 即力泰廣告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人。(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振發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291號聲請人 陳美瓊 即力泰廣告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人。(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