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秩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秩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7年度竹秩字第141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97年4月21日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9700083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4月16日19時20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路○○○號3樓「愛世界美容坊」301號房。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四)查獲時間:97年4月16日20時10分許。
(五)查獲地點:新竹市○○路○○○號3樓「愛世界美容坊」301號房。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男客 徐貴德 於警訊中之供證。
(三)警員 徐進龍 所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
(四)新竹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份、照片5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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