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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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