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0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百貨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請求依據。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