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號抗告人即相對人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珊 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6日所為供擔保停止執行之裁定提出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揆諸前揭法律說明,仍應補繳抗告費,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