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訴訟代理人 胡毓真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於103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第肆點第16行以及第陸點第14行關於「102年2月6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3年2月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