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29號原告 張寶玉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 律師被告何時聞追加被告 何黃菜燕 原告追加訴請塗銷被告何時聞及追加被告何黃菜燕(下稱被告等)之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未據繳納此部分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遭被告等詐害,故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之撤銷訴權,主張撤銷被告等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5分之1土地(下稱系爭瓊東段土地),所為土地贈與契約之意思合致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上開土地之移轉登記。其次,系爭瓊東段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400元,土地總面積為3377.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5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7,137元(計算式:3377.99平方公尺×0.2×2,400=1,621,435元【訴訟標的物價額,四捨五入】,並按訴訟標的物價額,徵收100分之1的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依法繳納。又原告收受本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後,本應依法繳納,然因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獲裁定准許確定,故得暫免繳上開追加訴訟之裁判費,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掌珠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1029 號裁定(103.06.19)[撤回]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1029 號裁定(103.11.05)[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