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小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小上字第116號抗告人 郭金澤 相對人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紀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5月30日民事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30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規定,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相對人對於本院102年度小上字第116號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聲請更正錯誤,經本院於103年5月30日裁定更正錯誤,抗告人對於小額程序之本院第二審更正裁定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起抗告,其抗告自非合法,爰由本院裁定駁回之。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夏一峯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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