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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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斯逸平
張淑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5日所為103年度訴字第2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6,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