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9號上訴人 周德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鴻良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6,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