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內含第二級毒品MDA之藥丸參顆、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內含第二級毒品MDA之碎錠,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聲請意旨誤載MDMA5顆),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附表┌──┬──────────┬─────────────┬───────────────┐│編號│所含第二級毒品之成分│數量│備註│├──┼──────────┼─────────────┼───────────────┤│一│檢出第二級毒品3,4-│3顆│(1)送驗檢體編號:W00000000號│││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檢體外觀為土黃色圓形錠│││MDA)成分。││。│││││(2)送驗數量4顆,取樣1顆鑑│││││析用罄,驗餘數量3顆│├──┼──────────┼─────────────┼───────────────┤│二│檢出第二級毒品3,4-│驗餘碎錠│(1)送驗檢體編號:W00000000號│││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檢體外觀為咖啡色圓形錠│││MDA)成分。││。│││││(2)送驗數量1顆,取樣1顆鑑│││││析,驗餘碎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