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24號原告雋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浲園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5,584元,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930元(併請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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