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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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6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1年確定,為此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受有2以上之有期徒刑確定裁判,固屬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之情況,惟依前開規定意旨,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或由受刑人請求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是本件聲請人直接向本院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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