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22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60,000元,應繳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45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