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381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
楊長芳 律師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錢台英 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捌仟柒佰柒拾伍,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伍佰柒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