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65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林宛霖
被 告 林嵢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柒佰貳拾 陸元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其中新臺
幣玖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九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
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玖
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