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漢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漢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鄭漢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院經審核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21、22日│100年5月5日│100年6月23日│100年5月6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9年度毒│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6393號│毒偵字第2382號│毒偵字第3742號│偵字第14616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實││469號│2018號│2199號│137號││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2日│100年10月7日│100年11月30日│101年3月30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判││469號│2018號│2199號│137號││決├────┼────────┼────────┼────────┼────────┤││確定日期│100年8月15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1月30日│10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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