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保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保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保增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沈保增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且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另定有明文,然參酌受刑人於相距9日內,2次酒後駕車,其換算呼氣酒精濃度之測定結果,分別高達每公升0.71毫克及0.74毫克,查近年來,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傷者不計其數,死傷者何辜?其家人何辜?政府利用各種媒體一再宣導「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觀念,並兼採刑罰及行政罰鍰來預防民眾以身試法,無論民眾有千百個喝酒理由,但不要開車的要求只有一個,那就是「酒後不要開車」!一般民眾既應知所警惕,受刑人已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遭查獲,理應更生警惕,竟仍無視政府三令五申禁止酒後駕車之禁令、無視面臨之刑事處罰,無視其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高度危險,飲酒後仍駕車上路,依其酒測值觀之,更有變本加厲之情,其2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不宜輕縱,原判決就受刑人2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均處以有期徒刑2月,苟2罪予以合併定執行刑後量定低於原合併刑期,無異使受刑人第2次所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刑,低於其第1次所犯,非無鼓勵再犯之虞,而顯失刑罰之平,是本院認不宜逕予受刑人定刑優惠,即不再量定低於各刑合併之刑期,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月19日│101年1月28日│├────┼────────────┼────────────┤│偵查(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訴)機關│101年度速偵字第529號│101年度速偵字第621號││年度及案││││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壢交簡字第548號│100年度壢交簡字第751號││實├──┼────────────┼────────────┤│審│判決│101年3月28日│101年3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壢交簡字第548號│101年度壢交簡字第751號││判├──┼────────────┼────────────┤│決│確定│100年5月7日│100年5月7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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