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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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被告 李金霞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1年度易字第2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