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丙○○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8,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