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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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選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選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國民選任辯護人蘇顯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選偵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伍年叁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丙○○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2月16日處分羈押在案。同年01月11日,被告丙○○有串證供之舉動,經本院認有串證供之虞,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處分禁止接見通信。
二、被告丙○○經本院訊問後,否認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惟本院認依相關卷證,被告丙○○犯罪嫌疑重大,另參酌被告丙○○之身分、參與本件之動機、其與共同被告之關係、及被告丙○○未依規定逕往中國大陸之素行,並其於本案脫逃之情狀,認被告丙○○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另共同被告乙○○、甲○○部分,於本案之訊問程序尚未完畢,被告丙○○與之有串供證之虞之原因,亦屬存續中。再參酌被告丙○○之犯嫌情節、負債之經濟狀況等情狀,認現階段被告丙○○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0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丙○○所提其祖母 許蕊 病逝,其須返家奔喪一事,本院將視95年03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訊問被告整理爭點之進度,再行考量被告丙○○羈押之必要性是否消滅。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之規定,本裁定經法官於95年03月14日當庭宣示後即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廖淑華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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