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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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7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轄區內殷實之人具新臺幣參萬元之書面保證,或由被告、第三人繳納新臺幣一萬元(免提出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據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核應許可,併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本縣殷實之人依法提出保證書或由被告、第三人繳納一萬元(免提出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楊仲農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