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五二號
上訴人甲○○○
丁○○乙○○○戊○○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十五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二號裁定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