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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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7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博維
選任辯護人黃郁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15號),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許博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為保障被告之權益,認尚有應行調查事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