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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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7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博維

選任辯護人黃郁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15號),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許博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為保障被告之權益,認尚有應行調查事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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