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82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黃俊偉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4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俊偉(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均不同,末參以受刑人於陳述意見表勾選對於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之意見乙節(見原審卷第37頁),兼衡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9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懇請鈞院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考量受刑人各罪質之差異、時間、情節且自行報到入監服刑,因進來不到一年父親即過世,家中尚有幼子需扶養,請求給予從輕定刑之機會。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述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事實審法院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量定,如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3項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犯洗錢防制法、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各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行為時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12年9月6日)前所為,原審法院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等數罪,其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為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40號卷),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並無不合。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1年11
月,各刑之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此即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5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此即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原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審核卷證,審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請法院盡可能從輕裁量之意見(見原審卷第37頁),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情,而為整體綜合考量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裁量之刑度亦已有所減輕,符合法律授與裁量之恤刑目的,與內部界限無違,且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程序保障。揆諸首揭說明,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或不當,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所指請求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請求重新從輕裁定,核無可採。㈢至抗告意旨稱家中尚有幼子需扶養,抗告人自行到案服刑乙
節,固值肯定,然並不影響原裁定所審酌之前開內容,自不得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
五、綜上,原審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核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所執前開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邰婉玲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硃燕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