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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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啟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貳仟柒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啟華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欠款本金為①52,241元及自105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②104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33萬元,欠款本金為300
,495元,自10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58計算之利息。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㈡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352,736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
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鴻源※106年度司促字第101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陳啟華│自民國105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2,241元││月5日起│││├──┼─────┼─────┼───────┼──────┼────────┤│2│新臺幣│陳啟華│自民國105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58│││300,495元││月10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