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847號
原   告  曾士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潔而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97,90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惟本件原
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
徵收其裁判費2分之1即2,15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2,15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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