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47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吳藺薇
       莊安正
被   告  劉毅然
上開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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