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事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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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事聲字第28號
聲明異議人 蕭家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之記載,其中「98年10月5日
98年度司促字第2447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3月4日104年
度司促字第3363號」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庭
法官羅月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