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325號上訴人即被告洪瑞
李秀 倪林本松共同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璽容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