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和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和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和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和樂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受刑人張和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01.10│105.02.11│││││││├──────┼─────────┼─────────┼─────────┤│偵查(自訴)機│苗栗地檢106年度毒│苗栗地檢105年度調│││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267號│偵字第246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事├────┼─────────┼─────────┼─────────┤│實│案號│106年度易字第68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審│││954號│││├────┼─────────┼─────────┼─────────┤││判決日期│106.10.18│108.06.12││││││││├─┼────┼─────────┼─────────┼─────────┤│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判├────┼─────────┼─────────┼─────────┤│決│案號│106年度易字第68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54號│││├────┼─────────┼─────────┼─────────┤││判決確定│106.11.20│108.07.0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06年度執│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712號│字第25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