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上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16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滄淵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
8年度附民字第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7年1月22日酒後無故侵入上訴人住宅,經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經原審以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並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然上訴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刑事部分提起上訴。爰求為:㈠原判決撤銷。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上訴人被訴侵入住居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