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51號附民原告 王俊傑 附民被告 王力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桃交簡字第13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柏嘉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