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勞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上字第4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星陽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水盛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呂家瑤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楊安順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上而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26日下午2時30分於33法庭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浴美
法官楊國精法官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