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忠立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忠立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於民國108年9月11日7時許,在南投縣○○鎮○○路○段○○○巷○○弄○號查獲,並扣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該案業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4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吸食器及其中無法與之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三、查被告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4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本院卷可稽,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後屬實。該案扣得之吸食器1支,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陳在卷,且經送鑑驗結果,認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0月31日草療鑑字第1081000397號鑑驗書、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憑。是於該案扣得之吸食器1支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自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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