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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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被告 謝蕎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翁瑄禮
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