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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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5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宜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雅蕙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