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救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救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陳怡伶
代 理 人  李沛軒 律師
相 對 人  羅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羅秀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
林分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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