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66號
原 告 恆旺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秋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國瑋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4,23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